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萍。
被告:彭州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敖平镇楠桥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文娟。
原告**与被告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彭州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现本院指定缴费期间已届满,原告仍未缴纳该费用。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任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