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1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萍,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20)川178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19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没有申请减缓免获准的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万国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刘翠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何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