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3691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麻坪镇麻坪社区四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58********。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康华园。
被告:***,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康华园。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8********。
被告: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旬阳市城关镇鲁家台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在功,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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