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民初15号
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何在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