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第二建筑公司

***、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社区XX路XX号院城关镇鲁家台社区涧沟路3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2291610928223191182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50514535X***,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天池路3号2**1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50514535X.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928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65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启动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XXXXX陕AV7D55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00000.00元;2021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标的款100000.00元,尚欠标的款项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72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持判决书及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家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南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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