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旬阳县桐木镇人民政府,旬阳县桐木镇松树湾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陕7101行初270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父亲),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陕西省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旬阳县桐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妍,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旬阳县桐木镇松树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支书。
第三人旬阳县第二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旬阳县桐木镇人民政府、被告旬阳县桐木镇松树湾村村民委员会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以“该案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旬阳县桐木镇人民政府、被告旬阳县桐木镇松树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代莎莎
人民陪审员 朱 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杨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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