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中航天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5民初7548号
原告: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3号楼C1101号。
法定代表人:魏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天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1号楼16层1802。
法定代表人:马昊,职务不详。
被告:马昊,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天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马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刘立升
人民陪审员  赵亚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