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205执4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魏宏。
被执行人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负责人王潘。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柳劳人仲裁字第7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25421.7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柳劳人仲裁字第7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加灵
审判员  陈 然
审判员  覃孟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