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102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虞金发,男,194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3号楼C1101号。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陶日盛,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虞金发与被执行人广西龙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陶日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98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余伟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