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诉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5117号
申请人: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港大道80号新港门面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文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日,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宏昌,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园区路7栋。
法定代表人:蔡雄。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
申请人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价值35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琳
代理书记员 杨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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