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财保246号
申请人:湖南省华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满庭芳家园1栋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7UBX3R。
法定代表人:段银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富,湖南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威,湖南夏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园区路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80854540L。
法定代表人:蔡雄。
申请人湖南省华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50462.4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450462.45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保险单(保险单号为:PZPP19430116800000000191)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华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462.45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50462.45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2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华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志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蔡瑛
书记员陈文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依法已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