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诉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5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港大道80号新港门面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文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日,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园区路7栋。
法定代表人:蔡雄,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湘0105民初511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调解结案,申请人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天磊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琳
代理书记员 杨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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