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1644号之一
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雄。
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3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共计4079元,由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