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623民初4239号
原告: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69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22625C。
法定代表人徐力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宁,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耀钦,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1234室,组织机构代码69991853-5。
法定代表人林顺明,总经理。
原告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工苑公司)与被告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建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欣工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志宁、叶耀钦到庭参加诉讼;中亿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工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亿建公司偿还工程款30000元及从2015年7月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2日,中亿建公司因建设“漳浦县中医院迁建工程门诊楼、急诊医科技楼、病房楼”的需要,与欣工苑公司签订了一份《人防工程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欣工苑公司为中亿建公司的如上项目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承包范围为人防地下室全部人防工程孔口防护及人防防化滤毒通风(口部内)设备进行供货及安装;合同总包干价为510000元;地下室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人防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15天左右,中亿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5%;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人防设备安装也已完成)15天左右,中亿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65%;余款在欣工苑公司承包范围经漳州市人防办验收并取得人防合格证书后15天左右付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合同签订后,欣工苑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但中亿建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及时向欣工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14年10月9日,中亿建公司向欣工苑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承诺:人防工程经人防办验收并取得人防合格证书后30日内支付剩余工程尾款30000元,若未按时支付,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2015年6月3日,欣工苑公司施工的工程通过了漳浦县人防办验收。但中亿建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却未能按照承诺向欣工苑公司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欣工苑公司工程款30000元。虽经欣工苑公司多次催讨,但中亿建公司均无故拒绝支付。
中亿建公司未作答辩。
欣工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人防工程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承诺函》、《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各一份,《电子汇划收款回单》六张。中亿建公司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和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2日,中亿建公司因建设“漳浦县中医院迁建工程门诊楼、急诊医科技楼、病房楼”的需要,与欣工苑公司签订了一份《人防工程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欣工苑公司为中亿建公司的如上项目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承包范围为人防地下室全部人防工程孔口防护及人防防化滤毒通风(口部内)设备进行供货及安装;合同总包干价为510000元;地下室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人防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15天左右,中亿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5%;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人防设备安装也已完成)15天左右,中亿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65%;余款在欣工苑公司承包范围经漳州市人防办验收并取得人防合格证书后15天左右付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合同签订后,欣工苑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但中亿建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及时向欣工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14年10月9日,中亿建公司向欣工苑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承诺:人防工程经人防办验收并取得人防合格证书后30日内支付剩余工程尾款30000元,“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2015年6月3日,欣工苑公司施工的工程通过了漳浦县人防办验收。中亿建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在2015年7月3日前向欣工苑公司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欣工苑公司工程款30000元。
本院认为,中亿建公司与欣工苑公司签订人防工程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形成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工程已完工,且经验收合格,中亿建公司应根据《承诺函》中的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即2015年7月3日前支付尚欠工程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中亿建公司经欣工苑公司催讨后仍未能偿付工程尾款,已构成违约的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每逾期一天支付500元违约金偏高,应予以调整,现欣工苑公司自行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违约金),是在约定违约金的限额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中亿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欣工苑公司请求判令中亿建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0000元,并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并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3.50元,由中亿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耀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彦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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