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帝玖电缆有限公司

***玖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恢597号 申请执行人:***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居住地:成都市金牛区。居住正好:5101069914001111001904。 ***玖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偃民十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5609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日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2元,由被告***承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玖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我院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0890元,本院扣划1089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2、我院工作人员前往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我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巩义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890元,本案债权尚余11760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玖电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占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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