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财保73号
申请人: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4楼B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
申请人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通过南通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19年9月25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本院。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南通仲裁委员会邮寄材料,同日要求申请人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案涉仲裁受理通知书、保函、律师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材料及送达地址等材料予以补正。2019年10月23日申请人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补正材料提交本院。2019年10月24日申请人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保全费交至本院指定账户,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