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大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1民初3491号
原告: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
法定代表人:李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明珠,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大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伟新。
原告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环保公司)与被告无锡大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联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明珠、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联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洋公司立即向国联环保公司支付污泥处置费753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罚金(以75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算至2020年6月10日止为6067元,实际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大洋公司立即向国联环保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788元、保全担保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污泥委托处置服务合同》一份,双方就被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泥委托原告处理事宜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即合同标的为甲方(即被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甲方按400元/吨的单价向乙方(即原告)支付污泥处置费用;甲乙双方在次月5日前根据台帐核对确认上月污泥处理总量及价款,并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必须于收到发票后20天内将发票标注月份的污泥处置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不支付处理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未付款部分的逾期罚金。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后双方于2019年4月23日续签新的《污泥委托处置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仍按400元/吨的单价向乙方支付污泥处置费用;甲乙双方在次月10日前根据台帐核对确认上月污泥处理总量及价款,并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必须于收到发票后20天内将发票标注月份的污泥处置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不支付处理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未付款部分的逾期罚金。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对被告运送的全部污泥进行无害化、稳定化及资源化处理与处置,且原告按约与被告进行台帐核对并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时,被告仍拖欠原告污泥处置费115368元。在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65368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但最终被告仅于2019年12月24日及2019年12月31日分别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大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2日,大洋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国联环保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污泥委托处置服务合同》1份,双方约定合同标的为甲方污水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泥(污泥必须为一般固废)。价款和支付方式为1、甲方按400元/吨的单价向乙方支付污泥处置费用,合同期内若遇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关于污泥处置的指导价格,则污泥处置费用作相应调整;2、甲乙双方在次月5日前根据台帐核对确认上月污泥处理总量及价款,并由乙方开具发票;3、甲方必须于收到发票后20天内(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后一个工作日)将发票标注月份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不支付处理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未付款部分的逾期罚金;逾期1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污泥;4、结算方式电汇。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第8条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2019年4月23日,大洋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国联环保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污泥委托处置服务合同》1份,双方约定合同标的为甲方污水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泥(污泥必须为一般固废)。价款和支付方式为1、甲方按400元/吨的单价向乙方支付污泥处置费用,合同期内若遇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关于污泥处置的指导价格,则污泥处置费用作相应调整;2、甲乙双方在次月10日前根据台帐核对确认上月污泥处理总量及价款,并由乙方开具发票;3、甲方必须于收到发票后20天内(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后一个工作日)将发票标注月份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不支付处理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未付款部分的逾期罚金;逾期1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污泥;4、结算方式电汇。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第8条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合同签订后,国联环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大洋公司应给付国联环保公司污泥处置费用360888元。2019年12月10日,大洋公司向国联环保公司出具承诺书1份,大洋公司承诺结欠国联环保公司115368元于2019年12月30日支付5万元,余61538元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付清。后大洋公司于2019年12月24、12月31日共计给付国联环保公司4万元,余款未支付。国联环保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国联环保公司与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12日订立委托合同1份,国联环保公司支付代理费6788元。2020年6月15日,国联环保公司交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费500元。
以上事实,有《污泥委托处置服务合同》、污泥处置量确认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承诺书、委托合同及代理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大洋公司与国联环保公司签订的《污泥委托处置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大洋公司与国联环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大洋公司至2019年12月31日结欠国联环保公司污泥处置费用75368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大洋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大洋公司与国联环保公司约定如逾期不支付处理费用,国联环保公司有权要求大洋公司自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未付款部分的逾期罚金,国联环保公司要求大洋公司支付污泥处置费753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罚金(以75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大洋公司与国联环保公司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国联环保公司要求大洋公司支付代理费678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费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大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大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泥处置费753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罚金(以75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无锡大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678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费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保全费990元,合计1999元,由被告无锡大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无锡大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胡正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陆夏艳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