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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亿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4354号
原告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亿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3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国伟
书记员 王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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