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恢224号 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43335W。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5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40216173T。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街道办事处**小区北区大彦管区办公室28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25民初33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5667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因申请执行人未书面申请导致财产被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