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428号
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依据为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3344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5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