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344号之三
保全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33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共计360万元。保全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36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