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34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共计360万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价值共计36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