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丰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182号之二 原告:济南丰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3333号祥泰汇东国际大厦2424号。 法定代表人:**坤。 被告: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小区北区大彦管区办公室28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5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丰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核宏达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丰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丰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丰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济南丰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