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91民初198号
原告:宗九儿,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罗罩,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一路1号美林湾四和苑1幢第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镇江新区丁卯学珠路政工程服务部,地址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36号2幢206室。
经营者:***,男,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九儿诉被告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镇江新区丁卯学珠路政工程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九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九儿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九儿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镇江新区丁卯学珠路政工程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长刘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