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91民初725号
原告:***,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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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