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3086号之一
原告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1元,减半收取计72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共计12270.5元,由原告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卉
书记员 崔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