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俊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俊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9民初4559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河南省俊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余店乡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5264015F。
法定代表人:周玉华。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李辉,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俊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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