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永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3876号
原告: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270(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0955993N。
法定代表人:汤和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来、赵琼瑜,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永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中天顺街57号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919249687。
法定代表人:付喜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永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代书记员  郑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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