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永固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4407号之一
原告: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0955993N,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270(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汤和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来、赵琼瑜,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永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91924968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天顺街57号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阿城市。
被告:常淑梅,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永固商贸有限公司、***、常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浙江晨开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伍 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顺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