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9429号
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君,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