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2695号
申请人河南建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23层230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7号60号楼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