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建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34729号
原告河南建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23层23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245163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7号院60号楼2层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7808394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建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建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