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299号之二
原告: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8,住所地泰州市济川西路南侧、吴陵南路西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炎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D,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人和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任献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雨,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6,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林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H,住所地焦,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小庄村**门面房v>
法定代表人:王鹏。
被告: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7,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北庄村(苏陈)v>
投资人:***。
被告:***,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姜堰区。
被告: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住所地靖,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工业园区亚星路**v>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
原告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在(2020)苏1291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中予以明确。
审 判 长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毛宏涛
人民陪审员 江茂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叶晓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