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

299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299号

原告: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8,住所地泰州市济川西路南侧、吴陵南路西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炎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D,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人和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任献伟。

被告: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6,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林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H,住所地焦,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小庄村**门面房v>

法定代表人:王鹏。

被告: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7,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北庄村(苏陈)v>

投资人:***。

被告:***,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姜堰区。

被告: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住所地靖,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工业园区亚星路**v>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

原告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第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第六技校)、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成公司)、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公司)、泰州市四海数控机床厂(以下简称四海机床厂)、***、靖江市奥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三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等维权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告在第六技校的官方网站网页上显示的专业设置“数控机床”栏目内宣传的教学设备图片其中两台数控机床设备上都标注有“江苏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字样及“三星图案”、型号分别为D7140和DK7732数控机床是假冒商品。原告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将案件移送给河南省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省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发现第六技校的机床是经过招投标代理的,聚成公司是中标供应商,(招标编号:PC(2017)291-豫盛华彩子GK第220号),2018年8月20日聚成公司与第六技校签订的濮阳市政府采购合同书。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D7140数控机床是聚成公司通过达尔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进的生产厂家为奥克公司的。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DK7732AZ型号的数控线切割机床是聚成公司购进生产厂家为四海机床厂的。被告故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己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达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达尔公司的住所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聚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属于本院下去,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聚成公司的住所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四海机床厂住所地在泰州市××××区,位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聚成公司、达尔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聚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达尔天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叶晓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