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普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林河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郑州万普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0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林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普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河南林河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普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普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林河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普数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4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