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本溪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1民初3622号 原告:**有,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本溪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正佳花园12-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8530034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有诉被告本溪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31.56元、护理费7050元(150元/天*47)(2级护理4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47天*50元/天)、误工费:27000元(90天*300/元)共计364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原告伤残等级鉴定后,按伤残等级确定数额;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有2022年7月17日进被告本溪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9月7日10时30分,原告**有在本溪县满族小学南胡同(**小区)工作时,搬井盖的过程中不慎跌入下水井口,当场感觉肋骨和膝盖疼痛,由工长崔作发送到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1.左腿退变、骨挫伤,关节少量积液,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内侧副韧带损伤,**软组织水肿;2.双肺索条,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于2022年10月24日出院,共计住院47天。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以受雇于被告本溪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并入院治疗,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起诉,被告为公司单位的,亦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先行提起仲裁后再进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全部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