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1382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被执行人: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86-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红山东路60-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