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86-4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