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艺林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艺林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03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孔凡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万铭,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立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1303执10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 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