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3287号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博然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阜蒙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敬艳,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生。
被告:阜新市天纵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佳宇,系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博然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天纵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阜新市天纵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开庭前与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博然装饰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博然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新市天纵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由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博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太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