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民终679号
上诉人阜新育才教育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阜新育才教育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石、王树春,被上诉人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阜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经阜新中院技术处委托辽宁中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该鉴定报告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工程量签证单、地基承载力复查记录、工程洽商记录、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材料单明细等均系原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原审法院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据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预交的二审上诉费997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淑杰 审判员  朱有明 审判员  苑明珠
书记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