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彰武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22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彰武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彰武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28364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仲谋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范 洪
书记员  王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