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彰武鸿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民初967号
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隆山镇花家村兴花路86-6-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柱,系该公司职工,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彰武县,现住彰武县。
被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赵大把村。
法定代表人:任美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系该公司经理,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沙海桥育才路1号。
负责人:曹振海,系该集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3元,减半收取2731.5元,由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玉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岳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