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22执保27号
申请人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2109041320210000001)作为担保,要求对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银鹰支行账号07×××04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20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银鹰支行账号07×××04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20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银鹰支行账号07×××04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仲谋审判员韩林
审判员 赵 斌
书记员 胡 集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