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0922民初601号
原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燠公司)与被告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育才集团)、第三人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夏阜新,被告育才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石、张明,第三人建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支付原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82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30元,鉴定费350000元,由被告阜新市育才教育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陈国志
审判员 唐兴权
审判员 刘 朗
书记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