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彰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民初3248号
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兴隆山乡花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柏宁系经理
被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县阜新鎮赵大把村
法定代表人:任美燠
本院在审理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3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包玉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