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22民初328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赵大把村。
法定代表人:任美燠,系公司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员 韩 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