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679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阜蒙县阜新镇赵大把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