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679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告:阜新鑫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阜蒙县阜新镇赵大把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