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民初1770号
原告: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三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高甸子乡高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价款791200元及利息46812.67元(以79120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2.判令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912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并支付日千分之一的迟延履行滞***还清时止。暂计:214151.47元);3.判令被告***、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7日,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发布的高甸子满族乡lOm温室暖棚项目。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签订《耐尔专利单层温室加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该工程于2021年3月28日开工,5月3日竣工,并于5月10日经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验收合同并投入使用。但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了解,被告绥中县高甸子满族乡人民政府未向被告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因涉嫌刑事案件于看守所羁押,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本案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