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64号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申请人: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财保7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豪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181978.0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